相信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对劳动争议担责问题苦恼,那么到底出现争议的时候我们该怎么解决呢,我们三人行给大家整理了此类争议的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经常相互推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不知道该找那家来承担责任,维权困难。
1.发生争议该告谁
一般劳动争议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劳动者直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就可以了。那么劳务派遣中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又该告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防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相互推诿,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2.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谁来承担责任
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后,在劳务派遣中法律责任的分配更加偏重于派遣单位。而用工单位仅是基于用工的事实行为,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处于其控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那么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具体该如何划分呢?
(一)劳务派遣协议有约定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发生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待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在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约定。
(二)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其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依法为其缴纳。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劳动者发生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3)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其他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虽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安排下提供劳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从属性,而这种“不完整的从属性”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也须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一定的责任,情形如下: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将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的连带赔偿责任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单方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劳务派遣单位有没有很受伤呢?发现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几乎全部的用人义务。
那怎么办呢?别急,不是说了有约定的适用约定嘛,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不仅要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约定清楚,更重要是把发生劳动争议责任承担部分做详细的约定。
因为劳务派遣实践中,裁审机构尊重私法自治,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目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的处理劳务派遣争议,避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尤其是在处理劳务派遣工伤案件时不论是谁的过错,一律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